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传真:029-86398527
联系方式:18302945673
联系人:周经理
业务QQ:3104028856
邮箱:3104028856@qq.com
工厂:西安市泾河工业园区泾华路848号
销售总公司:西安市北辰大道(北辰立交向北1000米)路东
▍新闻中心
“中策”商标保卫战|陕西电线电缆厂|西安电线电缆厂
在电缆制造行业,“傍名牌”已经成为新秀企业迅速走红的捷径,然而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捷径,终有一天会露馅,甚至可能导致诉讼。“‘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商标与‘中策’商标两者构成近似商标。‘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商标在计算机、电缆、电线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纸裁定将“中策”商标推至聚光灯下。该商标所有者杭州全通电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全通电缆”)不服上述裁定二次上诉,一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拉开。
年销百万元与十亿元的品牌争夺战
工商资料显示,“中策”是于2003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而“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是于2005年8月26日申请。两者在各自商标使用商品范围中都含有计算机、电线、电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两商标在主体部分、文字数量、设计风格、组合排列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即使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混淆。”杭州全通电缆认为,两个商标共存已有近十年,但“中策”权利人从未因“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与“中策”造成混淆而进行维权,也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为了证明“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在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下,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并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杭州全通电缆在二审和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公司2004年至2013年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杭州电缆发现,杭州全通电缆向法院提供的合同与所附发票内容不能互相对应,且每年的销售额不到100万元。杭州电缆认为,就电缆行业而言,这样的销售业绩谈不上得到市场广泛认可。相比之下,杭州电缆及”中策”持有人的年销售额均在10亿元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商标与“中策”商标中心文字相近,两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属于系列商标,从而易造成混淆,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裁定,“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商标在计算机、电缆、电线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中策”被抢注“李逵”变“李鬼”
相关资料显示,始建于1958年的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4月被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兼并, 2003年改名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电缆”)。其生产的电线同时印有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商标为永通牌,业内一般都称之为中策电线,产品质量有口皆碑。
在中策电线品牌效应逐步扩大的同时,市场上出现了许多“李鬼”,产地有杭州、金华、台州、温州等,品牌有“国际中策”、“钱江中策”等,其中假冒伪劣的电线不在少数。
自从兼并杭州中策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后,杭州电缆一直把宣传重心侧重于永通牌,而疏忽了“中策”的市场影响力,以致于“中策”商标被其他公司抢先注册。
虽然昔日的“李逵”变成了“李鬼”,但杭州电缆在加大宣传永通牌的同时,还不断为维护自己“老字号”的声誉与各类“中策”进行较量,此次与杭州全通电缆的商标战便是很好的印证。
新《商标法》成杭州全通电缆救命草仍无力回天
杭州全通电缆正是抓住了“‘中策’并非杭州电缆所有”的尾巴,反咬杭州电缆提出商标异议是恶意行为。
杭州全通电缆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根据2013年修正后的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按新《商标法》规定,杭州电缆不是“中策”的持有人的确没有资格对“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与”中策”两个商标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行评价。但值得注意的是,“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申请注册时间为2005年8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新《商标法》到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并不适用于该案件。
杭州全通电缆本想抓住新《商标法》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挽回局势,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诉求。
按照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审判体系,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即是终审判决,杭州全通电缆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意味着,“杭缆中策HANGLANZHONGCE”在电线商品上不予注册的事实已尘埃落定。
电缆行业“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傍名牌”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山寨、假冒伪劣等违法现象,不仅让经营多年的“老字号”企业品牌信誉造成一定影响,对于行业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的整体提升也是一大阻碍。线缆企业生产经营中要做好市场调查,发现不正当竞争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